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学院征兵工作,提升征兵工作质效,激发学生参军报国热情,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5月),财政部 教育部等5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征〔2023〕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学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是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做好立德树人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兵工作,始终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严密组织实施,狠抓政策落实,提升工作质效,提高兵员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应届高职毕业生,以及已被学院录取未入学新生应征入伍和退役复学(入学)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征兵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兵役机关指导。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征兵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传达、落实上级征兵工作文件精神,研究和审定学院征兵工作方案,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征兵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是学院征兵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协调,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编制学院年度征兵工作方案,指导“征兵工作站”开展工作,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征兵工作站是学院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宣传发动、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应征入伍学生欢送、学生入伍后走访慰问、退兵接回学院、退役复学学生跟踪服务、“先进征兵个人”推荐评选,协助上级兵役机关发放应征入伍学生参加体检各项费用、视力矫正手术费用以及家庭优待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征兵工作职责,配合征兵工作站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和动员征集,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前的课程重修补考和预毕业证明,应征入伍学生政审和保留学籍(入学资格)、退役复学(入学)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主要负责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入学资格)、退役复学(入学)手续审批及退役复学(入学)学生专业接转、学分置换、课程免修、毕业实习等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国家助学金申请等相关手续,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应届高职毕业生应征入伍和直招军士招录等工作。
财务处主要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学费补偿款项、助学贷款代偿款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以及相关费用减免等工作。
宣传部、团委协助征兵工作站开展征兵宣传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初次体检、复检以及役前集训、入伍学生欢送等车辆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征集对象
第九条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5月)第十三条规定,征集对象应具备下列征集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规定,男兵征集对象为应征报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和年满18至24 周岁男性毕业生,以及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男性毕业班学生。
第十一条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兵。女兵征集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次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第十二条 直招军士征集对象为全日制应届、往届毕业生(优先招收应届毕业生),男性,未婚,年龄24周岁以内(计算时间节点按当年报名通知),所学专业符合当年直招军士专业范围。所学专业学院已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兵员征集优先保证毕业生、毕业班学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第四章 征兵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征兵的时间、人数、次数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兵役登记由学院征兵工作站组织实施,每年3月、9月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进行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由符合征集条件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登记。
第十六条 宣传发动。每年征兵报名工作启动后,安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宣传部、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七条 应征报名。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毕业班学生、应届毕业生可直接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应征报名,应征地可以是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院所在地。
第十八条 预征对象。学院征兵工作站会同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完成对报名应征全日制男性在校生、毕业班学生、应届毕业生的初检初审工作,协同上级兵役机关确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男性在校生、毕业班学生、应届毕业生为预征对象。
第十九条 组织体检。学院征兵工作站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体检安排,组织预征对象参加上级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并逐一告知体检结果。对于体检结果为待定的,组织参加上级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的复检。
预征对象应在参加体检前如实反映病史和健康状况,不得故意隐瞒。
学院征兵工作站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预征对象的体检结果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 政治考核。学院征兵工作站在上级兵役机关指导下,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开展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征对象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征兵工作站还应当配合上级兵役机关做好走访调查。
学院有关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负责预征对象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考核工作纪律,严格保守政治考核秘密。
第二十一条 定兵公示。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当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报上级兵役机关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中依次递补。
第二十二条 入伍通知。公示期满后,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当配合上级兵役机关办理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入伍手续,调取学籍档案、党团档案等,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役前教育。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当配合上级兵役机关做好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的役前教育工作。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上级兵役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欢送入伍。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学生正式入伍前,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当召开欢送会并广为宣传,营造参军报国、无上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当为应征入伍学生建立入伍档案,将体格检查表、预征表、政治考核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上级兵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走访慰问。应征学生入伍后,学院征兵工作站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应征入伍学生所在部队走访慰问,了解应征入伍学生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引导他们顺利度过军旅生涯“磨合期”,帮助他们迈好军旅生涯第一步。
第二十七条 退兵接回。应征学生入伍后,因思想动摇、故意隐瞒病史、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等原因被部队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征兵工作站应及时通知所在学院安排人员前往部队协助办理退回手续,接回退回学生,同时做好退回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档案调回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已被批准入伍服现役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和已被学院录取未入学的新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相关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和已被学院录取未入学的新生,应在退出现役后2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相关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无特殊理由未按时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复学(入学)资格,原学籍(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依法享受国家和福建省相关部门出台的各类优抚政策,以及学院在专业调整、组织发展、重修补考、毕业保障、就业升学等方面的优待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教育资助。学院应征入伍服现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毕业生依法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申请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类型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十二条 下列应征入伍服现役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和委培生;
(三)因思想动摇、故意隐瞒病史、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等原因被部队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生;
(四)其他不属于服现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学院全日制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可以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申请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
当学期享受过其他类型的国家助学金,不能再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专业接转。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入学),按其服役年限降级编入与原就读或录取专业相同的专业班级继续修完学业。
因学院专业调整原专业撤销的,经征得退役复学(入学)学生本人同意,可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本人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分置换。退役复学(入学)后调换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学院申请转换学分,转入学院批准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院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第三十六条 免修免试。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后,可以书面申请免修《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体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等级。
以上免修课程也可通过重修的方式重新获得成绩。
第三十七条 重修补考。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课程重修补考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学生入伍前协调安排相关课程重修补考。
第三十八条 毕业实习。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和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成绩直接认定为合格,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十九条 就业帮扶。退役复学学生所在学院应指派专人对退役复学毕业生进行“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校内举办的各类校园招聘会优先推荐退役复学毕业生就业。
第四十条 毕业认定。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已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习修满学分的,所在学院应配合开具顺利毕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 荣誉激励。服役期间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退役复学学生,所在学院应予以通报表扬、宣传,在党员发展、团员发展以及各类评先评优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征兵工作是学院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务必要全力配合上级兵役机关和学院征兵工作站开展工作。拒绝配合开展征兵工作或阻挠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人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认真落实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安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在学院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与上级政策规定或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或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8858cc永利唯一官方网在校大学生征兵管理办法》(闽农高职学﹝2013﹞2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