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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8cc永利唯一官方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8858cc永利唯一官方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处、院、中心、馆、办、工会、团委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依法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党工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校内各单位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国家及学校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单位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经费收入与经费支出情况;

()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情况;

()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有关方面要求核查的重大经济问题;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纪检监察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

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计划财务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交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计划财务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所在部门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纪检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党工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党工部和校纪委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经济责任制目标要求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

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

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落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干部监管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罚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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