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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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1条 辅导员是开展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2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3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4条 辅导员配备。学校可以从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做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足额配备,并逐步过渡到辅导员队伍专职化。专职辅导员师生比按1:200配备,兼职辅导员师生比按1:70配备,专职辅导员有责任做好兼职辅导员的传帮带工作。
专兼职辅导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责任到班、责任到人。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人所带学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层级或等级晋升所需的辅导员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原先已担任班主任经历的年限需在职称评聘工作中3年内使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办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工作经历年限,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视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5条 辅导员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对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6条 辅导员管理。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并设立学工办统一协调专兼职辅导员日常工作。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4课时,如有特殊情况需先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7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的要求,专兼职辅导员要做好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学校要求,专兼职辅导员每学期与每位学生谈话不少于2次,每学期与特殊学生谈话不少于5次,每学期指导召开有特色的主题班会不少于3次,每天至少与班干部沟通1次,每月参加指导学生骨干会议不少于2次。专职辅导员每天深入学生宿舍或班级不少于1次,兼职辅导员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3次。兼职辅导员应充分利用教学课余时间做好学生工作,确保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8条 辅导员发展。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管理干部选拔和培养的重要来源。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且2年及以上考核优秀的、或工作满6年且1年及以上考核优秀的、或工作满8年考核均合格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的享受校内八级职员绩效待遇,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8年且3年以上考核优秀的、或工作满10年且2年及以上考核优秀的、或工作满15年考核均合格且无重大责任事故的享受校内七级职员绩效待遇,享受待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审批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以党委会议纪要为发放依据。
专职辅导员转岗应事先征求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专职辅导员转岗后不再享受本细则的校内七级、八级职员绩效待遇。由学校正式行文确认的学工办负责人,转岗到行政管理岗位,其原职员七级、八级职级及待遇不变。
第9条 辅导员职称。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第10条 辅导员培训。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11条 辅导员工作补贴。鉴于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学校向辅导员发放工作补贴,包括岗位补贴、驻楼补贴、通讯补贴、兼任补贴。寒暑假不发放本工作补贴。兼职辅导员按相应工作任务享受其中部分工作补贴。
辅导员岗位补贴。专兼职辅导员完成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享受300元/月岗位补贴。对于所带学生数超过或不足200人的专职辅导员,或所带学生数超过或不足70人的兼职辅导员,根据所带学生人数差额按5元/人标准给予相应增减岗位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学工办负责人所带学生数在150-200之间不扣减岗位补贴。学生实习期间辅导员岗位补贴减半,其主要工作职责另行制定。学期初末工作日不整月的不予扣减。
辅导员驻楼补贴。专职辅导员每月驻楼值班基本工作量为15班次(夜班为1班次,周末白班为1班次),驻楼值班补贴与行政值班补贴标准相同。兼职辅导员可以申请驻楼值班,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公寓房源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经批准驻楼的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补贴标准与专职辅导员相同。
辅导员通讯补贴。除学校规定的通讯经费外,所带学生数超过100人的享受100元/月通讯补贴,所带学生数不足100人的享受50元/月通讯补贴,不因所带学生数量而增减。学生实习期间通迅补贴照发。
辅导员兼任补贴。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原则上由辅导员兼任,兼任其中一个职务的辅导员给予100元/月职务补贴,同时兼任上述两个职务的给予150元/月职务补贴。学期初末工作日不整月的不予扣减。
第12条 在一年级新生班级设立班级助理导师2名(男女各1名),助理导师由辅导员从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中推荐,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核认定后,在学年初颁发给班级助理导师证书,在学年末颁发给纪念品并评选出若干名优秀助理导师,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13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要求,每学年对辅导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与学校年度职工考核统筹进行。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和评先、评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学年按一定的比例评选优秀辅导员,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14条 辅导员凡是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的;或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的,兼职辅导员当年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职称评聘工作辅导员经历年限,专职辅导员或学工办负责人取消其享受的校内七级、八级职员绩效待遇,视第二年考核情况重新确定。专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15条 辅导员凡是出现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16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